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加快专业内涵式建设,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的标准、程序与方法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》、《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办法》(2017年5月修订)、《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(暂行)》(教师〔2017〕13号)等相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适用范围
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参加专业认证(评估)(以下统称认证)的各本科专业,其他专业参照执行。
第三条 评价标准与依据
评价以课程教学目标为标准,以课程考核的各类材料、学生学习本课程的各种表现作为事实依据,以事实依据与评价标准的契合程度为评价结果。
第四条 评价主体与评价责任人
评价主体包括学生、专任教师、学院教学督导委员、学院管理者、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。
评价责任人为课程负责人、任课教师。
第五条 评价对象
评价对象是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所有课程。
第六条 评价方法
评价的具体方式多样,通常主要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,如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、评分表分析法、调查分析法等方法的搭配运用。
(1)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(算分法)
针对期末考试、随堂测试等考核方式,根据事先制定的评分标准,对试卷、测试题等进行批改,得到考生各题分数。然后以课程目标为依据将考题分别置于各课程目标栏下,最后统计出该课程目标的生均实际得分值。
(2)评分表分析法(量规法)
针对设计课堂(实践)参与度、平时作业、团队合作、实践成果展示、现场答辩、教育见习报告、毕业论文、课外活动报告等考核方式,根据事先制定的评价标准,对评分表中每一项指标进行打分。然后以课程目标为依据将考核内容分别置于各课程目标栏下,最后统计出该课程目标的生均实际得分值。
(3)调查分析法(调查法)
对于教育见习、研习和实习,根据事先制定的调查表,对其听课、研课、磨课、教案、汇报课、班主任工作、教师评语、实习日志、实习报告等材料进行调查统计,对教育见习、实习和研习相关方给予的评价进行调查登记,最后根据事先制定的评分标准,对统计登记结果进行打分。然后以课程目标为依据将考核内容分别置于各课程目标栏下,最后统计出该课程目标的生均实际得分值。
各项评分完成后,就可以分别计算出该课程的各项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值,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:
课程目标i的达成情况值=课程目标i的生均实际得分÷课程目标i的大纲规定分值
课程目标i的生均实际得分=考核方式1×权重系数+考核方式2×权重系数+……+考核方式n×权重系数
权重系数=某课程目标对应的考核方式分值÷该考核方式总值
取所有课程目标达成情况中的最小值为整个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值。
以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值≥0.6为达标标准。
第七条 评价周期
评价以一个学期为一个周期,每学期进行一次。
第八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
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迅速进行课程评价,填写“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单”、“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报告”。
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,可以帮助任课教师了解该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力度,清楚自己教学效果,发现自己教学中的短板,并针对性地优化相应教学环节,调整教学内容,改善教学方法;帮助学院优化课程体系,推进教学改革,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。
评价支撑材料和达成情况评价表由学院存档,保存期为六年。
第九条 附则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雷竞技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暂行办法》(〔2019〕10号)同时废止。